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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是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经历了起点、转折与体系化三个阶段,以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性质和归责原则的处理为核心问题。形式上的立法多元参与与实质上的利益衡平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的两个基本特点。
Abstract:Dealing with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is a high-profile issue in the field of basic education in China. Forty years have passed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was carried out.Reviewing the evolution history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legislation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namely starting point, turning point and systematization, and the core problem is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chool and the students and the handling of the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he diversified legislation participation in form and the balance of benefits in essence become the two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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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黄宗智,尤陈俊.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序.
(1)有关案例参见:刘兴树.学生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15.
(1)如2001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办法》颁布后,北京市、湖南省等多地都通过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但终究效力层次低。
(2)教育部.教育部2002年工作要点[EB/OL].http://www.moe.gov.cn/jyb_xwfb/moe_164/201002/t20100220_1518.html. 2004-8-28/2017-10-23.
(3)劳凯声教授梳理为三类八种,但与本文并无本质差异,参见:劳凯声.试论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J].教育学报,2014(6):30-39.
(4)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504.但王教授后来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改而主张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1.
(1)如顺德山容山小学案,法院要求学校与父母共同承担未尽监护责任。参见:游春亮,万选才.小学生离校溺水身亡,家长有责学校赔偿[N].法制日报,2000-7-16(4).这种监护说的观点在《处理办法》通过后尤其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制定时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否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45-446.
(2)如《民法总则》第12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9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司法实践也认可了这种做法。在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参见: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2):47-48.
(1)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在法学界有多种观点,但目前通说基本围绕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争议。公平责任并不是一种归责原则,而是一种例外。这在后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贯彻。
(2)比如过错推定原则下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赔偿义务以及公平责任下的补偿责任,等等。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现行《行政诉讼法》(2017)第63条第3款:“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不适用”部门规章,毕竟部门规章是得到《立法法》承认的正式法源,《民法通则》第6条也指出民事活动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注意到相关部门规章的存在,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规范适用之矛盾和冲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8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5.但是这也并不代表法院在个案中就有了适用部门规章的义务,从诉讼的角度讲,民事案件中法院也没有搜检部门规章的义务,这与《民法总则》的修改方向是一致的(参见《民法总则》第10条)。
(2)现第8条第8项。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表述为“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责任,但我国并未对二者作出严格区分。
(1)《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于2001年施行,早于《处理办法》,但为论述方便,与《人身损害赔偿》一起讨论。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6
引用信息:
[1]申素平,周航.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立法的回顾与展望[J].全球教育展望,2018,47(12):118-128.
基金信息:
“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基地”的支持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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