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法理反思A Jurisprudential Reflection of Including Preschool Education into Compulsory Education
于浩,郑晓军
摘要(Abstract):
学习自由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涵与理论基础,保教一体是受教育权在学前教育阶段的特有外延。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其强制性,这构成对学龄前儿童学习自由的法律拘束,亦是法律家长主义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在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推进过程中,对学习自由的法律拘束必须合法且合理,一方面通过是否必须强制接受学前教育、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方式是否唯一等维度限缩受教育义务的外延,另一方面规范受教育义务对应的父母、社会和国家等主体的教育职责。在承担论证负担的前提下,立法主体可就学习自由的非核心内容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KeyWords):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习自由;受教育义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贯彻机制研究”(17VHJ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于浩,郑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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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代表性的讨论参见:叶飞.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合理性探析[J].教育科学,2011(1):6-9;闫建璋,张欣.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现代教育管理,2011(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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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限制基本权利的路径有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两条路径,具体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90-292。
- (4)本文采用“法律家长主义”的表述,区别于“法律父爱主义”,强调的是国家在教育领域的过度干预,可能无法发挥“父爱”可能具有的积极作用。
- (5)目前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干预是较为严格的,并不承认学校教育以外其他方式的义务教育。例如,2019年4月教育部发布《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教基厅[2019]2号),其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 (6)当然,不得不承认的是,监护的属性向来都有争议,义务说、权利说、职责说等都有支持者。本文采纳职责说,从“有权必有责”反推,职责说的理论基石是具有监护的权力,即对于包括教育事务在内的领导与支配权力,其中国家具有监护公权力,家庭具有监护私权力。
- (7)例如,有论者利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义务教育的各种延长方案的教育经费投入进行预测,得出了初步的结论。这种实证检验法在一定程度上较原先主观判断更具说服力,但是目前其他类似的论证仍稍显不足。参见:薛耀锋,曾志通,马颖莹,顾小清.义务教育年限延长的模拟研究:延长方案设计与分析[J].中国电化教育,2019(6):58-62。